“天山福园”案法院裁定是传销(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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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8:24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经淼)本报曾予以关注的“150名消费者状告天山福园案件”昨日有了初步结果,东陵区法院的裁定结果却无法令消费者或“天山福园”任何一方满意。 “驳回原告的起诉。”昨日拿到裁定书的张振荣女士等150名塔位购买者没想到,一审裁定竟是这样。一审裁定:这是传销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的经营行为名为买卖,实为传销骨灰存放塔位。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和《沈阳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明显超出了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且1996年9月沈阳市工商部门曾对此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150名塔位购买者:上诉 摆在150名购买者面前的选择,只有两个:一是服判,拿着一审裁定去找工商部门;二是不服,上诉。这都让众多塔位购买者无所适从。 塔位购买者的两位代理律师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的杜晋安、曹新京12月10日表示,150名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上诉。他们将提出“撤销一审错误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判决”的上诉请求。 两位律师表示,一审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歪曲证据,主观制造了被上诉人传销的假象。一审裁定书以1996年被告非法传销被工商局查处,进而推定本案是传销完全错误。一审裁定书的制作违反审判纪律,因为在本案立案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批复:“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而提出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天山福园”不服判:上诉 昨日下午,“天山福园”的代理律师刘钧针对东陵区法院的一审裁定表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表面上对“天山福园”有利,但实际不然。“传销”这个不正确的定性给天山福园带来了极大损害,不上诉对“天山福园”的影响极其不好。 另外,“是否传销”只能由工商部门作出,一审法院不能以审判权代替行政权。据“天山福园”所知,沈阳的工商行政部门并不认为“天山福园”符合传销标准中的任何一条…… 刘钧律师同时表示,“天山福园”将在150起案件中选择2起有典型性的案件进行上诉。 新闻背景 1995年初成立的“天山福园”以对外销售骨灰存放塔位为主要业务。2000年以来,陆续有近两万名购买者与“天山福园”签订买卖合同。2001年11月,一些购买者认为“天山福园”存在着违规经营,要求与其解除合同未果。2003年11月3日,“150名购买者诉天山福园”一案在东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