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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杀有可能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8:30 华商晨报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该征求意见稿在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注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方面的利益。不交保险费应承担违约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约定有
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因以上情形承担保险责任时,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未按照约定交纳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人开始承担责任时至合同解除前期间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赔有具体时间要求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及时”一般为三十日,确有困难的除外。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这里所规定的“二年”、“五年”为诉讼时效期间。离婚后想续保法院支持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夫妻中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有权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须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该要求。自杀不一定遭拒赔

  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单条款上注明一些特殊的排外条款。其中最主要的条款是,“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或生效之日起,两年內故意自杀或致残时,保险公司无理赔责任。”对此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给予了更为细致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自杀后,保险人不得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拒绝给付保险金。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保险人自杀的,不适用此款规定。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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