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年前盘活烂尾楼 土地出让金有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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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8:56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艳 通讯员沈耀军 陈梅英)广州市“烂尾楼”(列入议案办理的57宗“烂尾楼”)土地出让金的缴交有新优惠政策。 日前,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计委、市财局,对于属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实施方案》中列举的57宗“烂尾楼”项目,若能在2005年底前盘活续建,并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对其土地出让金的处 对于199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出让手续的“烂尾楼”,因规划调整或面积增加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原受让方可按地价标准的50%补交。 用地单位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缴清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及其逾期滞纳金的项目,其逾期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仍按每年6.37%的标准计收。 对于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烂尾楼”项目,若用地单位要求重新计算出让时间,允许用地单位补交原来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出让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