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在线:农民工依法追讨工伤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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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9:2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打工致残雇主只付了8000元补偿费 1995年,年已40余岁的射洪县东岳乡兔生沟村5组农民李万富,因擅长木工活,被在四川省建筑工程公司任队长的陈云兴招用到在北京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并为其办理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工作证》,盖了建工公司的印章。 1999年8月24日下午3时,李万富被工长安排去钉钢钉支模。当李万富同往常一样往墙上钉第四颗钢钉时,钢钉突然断裂,崩进李万富左眼。北京铁路总医院诊断为:“左眼被钢钉崩伤半小时,左眼球穿通伤,左前房出血。” 不久,李万富转入北京医科大学医院住院治疗。2000年10月16日,李万富好转出院。出院证明要求定期复查、随诊带药、避免重体力劳动及剧烈活动。此后李万富继续在北京医大门诊治疗。 2001年元月9日,李万富找到陈云兴要求赔偿,双方发生纠纷,最后陈云兴以建工公司负责人名义在“四川建工公司关于李万富眼睛受伤解决处理意见”上签了名,付给了李万富8000元补偿费。 艰难索赔一次裁定两审判决均胜诉 2001年6月12日,李万富来到射洪县广兴镇法律服务所,聘请了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全权代理,依法索赔。第二天,李万富来到射洪县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已失明,右眼视力0.6度。6月16日,射洪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李万富眼伤为6级伤残的鉴定。2002年2月25日,代理人在多方努力的情况下,终于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找到了建工公司的经办单位、法人代表、住所和注册资金等情况,并于3月17日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同年5月24日,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川劳仲案字(2002)第17号仲裁裁决书。省仲裁委认为,由于李万富在施工中受伤后,没有单位承担为李万富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工伤性质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均无法进行,建工公司关于本案已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不能成立。裁决由建工公司在生效20日内向相关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为李万富办理伤残等级鉴定,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落实李万富的各项待遇。 接到仲裁书后,建工公司不服,于2002年6月3日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确认建工公司与李万富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9月9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建工公司在李万富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工作证》上加盖公章,证明李万富到北京工作的事实。陈云兴作为负责人以建工公司的名义就李万富眼睛受伤提出处理意见,并支付了8000元补偿费,建工公司对此无异议。由此可见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万富因工受伤,事实清楚,应享受相关待遇。建工公司应对李万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比照因工负伤处理规定和所在地工伤保险规定发给工伤待遇。 一审判决后,建工公司不服,于9月25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了(2002)成民终字第180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次裁定钢钉刺瞎左眼公司理应担责 建工公司一裁两审败诉后,便于2003年3月11日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李万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4月28日,省有关部门作出了李万富7级工伤伤残的鉴定。鉴定后,建工公司仍未落实李万富的工伤待遇。 2003年5月27日,李万富再次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目前,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川劳仲案字(2003)第52号裁决书。省仲裁委认为:根据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和成都市中院判决,建工公司与李万富具有劳动关系。李万富在工作期间负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建工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李万富工伤待遇。依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由建工公司在裁决生效15日内向李万富支付医疗费、?鸵铰贩?745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40元;工伤津贴42780元;差旅费9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1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09.95元;工伤鉴定费300元;合计90705.7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