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关税条例 新在哪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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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9:33 每日新报 | |
门莉娜 日前,中国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对将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进行解读。与现行关税条例相比,税率设置、完税价格等方面的明确规定成为企业关注的热点。 税率设置更加细化 新条例对进口关税税率的设置、国别适用原则等方面做了重新定义和表述。明确了进口关税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以及各种税率的适用原则和国别范围。进一步补充了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和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的税率适用原则。 增加了对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的适用规定。对于实行暂定税率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应按照暂定税率征税;适用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的,实行从低适用的原则;适用普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实行暂定税率的出口货物应按照暂定税率征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在关税配额内进口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将原来散见于海关有关文件中对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和租赁进口货物等特殊方式进出口货物适用税率的规定,都纳入到新修订的关税条例中,并统一规定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从而使其更具法律效力。 估价确定基本方法 进口货物的估价一直是企业头疼的问题,尤其是第一次出口到中国的产品,更让海关和企业在估价时无所适从。此次关税条例明确了海关估价的方法。对于不能按成交价格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新修订的关税条例规定了海关应采用的估价方法,即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或合理方法。 新条例还补充了租赁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租赁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按照一般的估价规定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或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滞纳税款下调 新条例调整了对缴纳税款和征收滞纳金的规定。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将现行关税条例7个工作日的缴税期限,改为15日;滞纳金征收幅度由滞纳税款的1‰调至0.5‰。 另外,汇率的适用规定也有所调整: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同时规定,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新报记者门莉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