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和监督机制将引入发审委制度(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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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0:16 云南日报 | |||||||
《暂行办法》将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对发审委职责的一般性规定扩展为具体规定,明确了发审委委员的工作内容、程序、纪律和回避事项等。明确要求委员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私下与所审核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接触,不得接受这些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 《暂行办法》还要求委员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进行全面审阅时,必须撰写工作底稿,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明确的、有依据的审核意见。会议结束时,委员需在工作底稿上签字,并提交证监会保存备查。 按照新的规定,发审委会议表决方式将由原来的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委员的投票内容应当与审核工作底稿中表述的审核意见相一致。证监会还将对发审委会议全过程进行录音。 证监会将接受社会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并对有线索的举报进行调查。依照新的规定,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还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审委制度改革建立了问责和监督机制,希望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廉洁公正、权责明晰、专业高效的发审委,使发审委作为整个发行审核工作的重要一环,切实将“三公”原则贯彻到日常审核工作中,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把好市场准入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