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脚罚没烟花后脚转卖 闽侯公安局原副局长如此生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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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0:28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7·31”、“8·26”两起大爆炸发生后,在对事故原因进行追查的过程中,闽侯县检察院发现:闽侯县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稽查队长期与闽侯县土产日杂公司勾结,私自将没收而来的烟花爆竹,交由土产日杂公司收购、出售,闽侯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翁某等人还多次受贿。昨日,闽侯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翁某等8人提起公诉。 闽侯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说,这些被告人是闽侯县烟花爆竹直接管理队伍的主要负 整支监管队伍全“烂”了 此次被起诉的被告人就是闽侯县烟花爆竹直接管理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检察官说,事后才发现,整支监管队伍全“烂”了。 翁某,原系闽侯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科,负责对销售、购买、运输烟花爆竹的审批。 叶某、陈某,原系县公安局治安科干警,在2001年间分别被任命为该县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稽查队队长、副队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监督和业务工作,并负责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工作。 王某、林某、何某、赵某、林某某等人,原为土产日杂公司职员,其中除赵某(土产日杂公司负责人)外的4人均被聘为稽查队队员,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没收的烟花转手又卖掉 据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2001年至今年8月,该稽查队查扣、罚没的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共计8批。按照规定,罚没的烟花爆竹必须经省公安厅鉴定为合格产品后,才能交由县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再交由土产公司回购,若不合格则应就地销毁。但在这8批烟花爆竹中,有5批未经鉴定就被私自回购、销售。由于翁某、叶某、陈某等3人与土产公司的人员勾结在一起,在销售、购买、运输、外调烟花爆竹等手续方面大开方便之门。作为回报,叶某多次收受王某等人给的人民币共计30200元。翁某先后两次收取了王某等人给的人民币共计10000元。陈某也收取了5000元。 “7·31”爆炸后照卖不误 今年3月8日,闽侯县烟花爆竹稽查队在祥谦镇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并查获了732件烟花爆竹。这批烟花爆竹马上被存放在土产日杂公司所属的白沙长坪园仓库。今年8月20日,“7·31”爆炸案发生后不久,上级要求烟花爆竹仓库“零库存”。土产日杂公司的王某等人和翁某经过商量,骗过“上头”,由土产公司将该批烟花的一大部分偷偷销售。据查,此次销售得款56383元。 不记账私设“小金库” 检察院办案人员还告诉记者,该稽查队可以说是完全无人监管。国家实行收支两条线,而稽查队都是自收自支。办案经费主要来自罚收的烟花爆竹销售款,这些钱成了他们的“小金库”。 更加难以置信的是,他们从头到尾既没账本,也没相关纪录,收入多少、办案经费支出多少,完全由他们说了算。所谓的办案费用主要包括20%的举报费、搬运费、销毁费等。 土产日杂公司也采取收入、支出不记账的方式,从稽查队购进的烟花爆竹出售得款共计24万多元,王某等人共同私分了其中的41283元。去年11月至12月,王某等人还将公司购进的烟花爆竹部分截留不入账,并将截留部分出售,盈利23627元,三人平分。 快刀短评 当权力游离监管 个体的权力寻租为什么会发展到群体的腐败? 从头到尾没有账本,为什么从头到尾没有发现? 面对“7·31”爆炸的鲜血,为什么转卖的链条一直没断? …… 政治学上有句名言,“不受制约的权力产生腐败”。透过这条烟花爆竹的转卖链条,不难发现,其中既有个人贪欲无限滋生、繁衍的原因,也有监管机制长期缺席,放任自流的原因,正是监管的缺席导致了权力的寻租。透过这起从几十条人命中挖出的案件,我们需要反思:权力是如何游离于监管的利眼?监管的利眼又是如何睁一只闭一只的?……我们需要完善对权力进行全方位监管的、钢铁长城般的监管机制。 但愿监管不再缺席,但愿权力不再寻租,但愿闽侯爆炸没有下回。 于伟 (本报记者 张镒琛/通讯员/陈碧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