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广电三法”明令“党政军”退出媒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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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1:20 光明网 | |
钟欣 本报讯在岛内争议多时的所谓“广电三法”(“广播电视法”、“有线电视法”、“卫星电视法”)前日下午三读修正通过,规定“党政军”必须退出媒体,而“政府、政党、党务、政务与选任公职人员”等,不得投资广播与电视,“政府与政党”必须在该规定公布施行后两年内退出投资,而党政公职人员必须在6个月内退出并解除职务。此外,将另成立“ 根据有关规定,国民党必须脱手“中国广播公司”与“中国电视公司”股份,而台当局必须将“中华电视公司”与“台湾电视公司”的股份处理方式送交“立法院”审查通过后实施。 该“法案”也明定,“党务工作人员、政务人员及选任公职人员”不得投资广播、电视事业。据说这项规定将冲击地方政治人物主导的地方有线电视与电台。 此外还规定,广电事业不得播送有“候选人”参加且由台当局出资或制作之节目、短片及广告。因此在“选举”期间,由台当局出资或制作的执政者宣传片,均不得经由广播、电视播送。(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