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该成为自身争讼的裁决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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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1:4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周士君 近年来,记者的采访权频频受到来自各种权力的阻挠和“封杀”,而直接被司法机关为维护自身“权力”而“封杀”的情形仍属少见。据《江南时报》12月10日报道,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下发了《关于禁止戎明昌等6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从2003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 广东高院“封杀”记者的起因是6名记者所在的6家报纸分别从不同角度客观报道了广州市中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报道后,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由广州市中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这本是新闻记者在忠实履行自身采访权的行为,而法院则在没有任何报道失实依据的情况下,就擅自对6名记者下发“封杀令”,显然是于理不通、于法无据,更违背了“人不能裁决有关自己争讼”的原则。 法学上一项自然法则,即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而广东高院“封杀”6名记者的行为,恰恰违背了这项自然法则,其依据自己下发的规定,向6名记者下发出所谓“封杀令”,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媒体对法院的舆论监督权。而其“封杀”记者的理由也同样难以立足,广东省高院称:“该案由广州市中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正在审理之中,有关事实和证据正在深入调查核实。上述记者仅凭掌握的有限材料及旁听庭审的情况,就公开披露所谓的‘案件事实’并加以评价,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对审判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可是,只要记者报道符合事实,咋就会“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对审判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呢?即便法院“封杀”通知中所说这些理由成立,法院方也无权未经任何第三方确认的情况下就把自己与记者的“争讼”自行裁决了事。 其实,即便是记者报道失实或存在一定偏差,对记者有权进行处罚的机构也应是新闻出版部门而非法院,法院如此无端对记者下发“封杀令”,不仅透出其霸道专横之态,更是一种越权行为。而法院提出的新闻监督使司法独立性受到干扰的观点,就更是站不住脚,因为新闻监督和司法独立本就是一对相互依存的关系,舆论监督恰恰是一种重要的司法进步“助推剂”,这也正好符合法院自身一再提倡并贯彻的法治精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