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人索赔785万 沈阳“天山福园”定案为传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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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3:40 新华网 | |
诉讼费近27万元、索赔额785万余元、多达150名原告联合以违规经营,拒退钱款为由将沈阳天山福园告上法庭。这起令人极度关注的案件经历一个月的审理后,由东陵区法院作出天山福园与众多原告间的行为属于传销骨灰存放塔位,应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12月10日,150名原告接到裁定后立即提出了上诉。 起因:索还塔位款遭拒 1995年初成立的“天山福园”,对外销售骨灰存放塔位是其经营的一项主要业务。2000年以来,陆续有近两万名购买者与“天山福园”签订了买卖合同。2001年11月,部分购买者在媒体上看到有关灵塔买卖的案件后,认为“天山福园”也存在着违规经营,一些购买者开始向“天山福园”要求返还塔位款,并希望解除买卖合同。长达2年的交涉中,购塔位者未能如愿。今年5月,150名购买者联合在东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将天山福园告上法庭。起诉:150人连续上法庭经过为期5个多月的庭前准备,11月3日,东陵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家住东陵区白塔镇的张振荣,是第一位站上原告席的原告。张振荣诉称在2001年3月至6月期间,听信了“天山福园”宣传的“塔位可以继承、赠与、转让;年增值率达49%,而且在购买者急需用钱时还能退还钱款”等诱惑,购买了7个塔位,交款17.8万元。购塔位后,逐渐发现“天山福园”存在违规等情况,要求退款。150名原告的代理律师曹新京在法庭上指出,根据有关规定,塔位根本不具有永久使用权,也不能自由买卖,“天山福园”向购买者故意隐瞒“塔位非一般商品”、“购买塔位需要死亡证明”等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利用购买塔位进行投资和赢利违法。在150名诉讼者里,最少的投资2万,最多的达40余万元,总共索赔标的785万元,仅诉讼费就接近27万元。“天山福园”的负责人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未向法庭出具任何证据。契约是否有效、“天山福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本案是否过诉讼时效等问题成为了双方激辩的焦点。此案经历了15个工作日的连续审理,在沈城还尚属罕见。 断案:法院有定论 法院审理查明:在“天山福园”购买塔位后就可以成为业务员,每销售一个塔位可提成15%。另外,沈阳市工商局于1996年曾对“天山福园”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进行过处罚。法院认为,双方的经营行为名为买卖,实为传销骨灰存放塔位。明显超出了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行为曾作出处罚决定,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接到裁定后,双方均提出上诉。(王野蛟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