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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报复“丈夫”捂死亲生儿 被判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5:13 新华网

  年仅13岁的少女陈某年幼无知,和一个比自己大4岁的男子同居3年后生下一男婴,然而在婴孩还未满周岁时,走入“绝境”的陈某又亲手将自己的孩子捂死在襁褓之中。9日,随着法庭的宣判,年轻的陈某将为自己犯下的无知错误付出沉重的代价。

  站在法庭上的陈某弱不禁风,无法想像一个今年才17岁的少女会做出如此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情。据法庭调查,陈某是云南镇雄县人,从小家境不好,没有读过书,是个文盲。她
13岁时离家来到昆明打工,在一建筑工地认识了包工头的儿子王某,不久两人就同居在一起。3年后,陈某产下一子,年幼的陈某幻想着从此就这样和自己的“丈夫”王某生活一辈子。

  今年6月的一天,陈某和王某在两人住的前卫镇官庄办事处栗牙村42号的出租房里吵架,王大骂了陈一顿,并说“不要”陈了,并威胁陈说要把她卖了去找别人。感到走入“绝境”的陈某心里害怕,就萌发了杀死儿子报复王某的念头。第二天凌晨6点左右,陈某就残忍地用被子将才11个月大的亲生儿子捂死。儿子死后,陈某意识到自己做了错事,于是就打110报了警。

  法庭上,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陈某。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陈某是未成年人,年幼无知,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在“绝望”的情况下才做出这种事情。归案后,陈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的表现,请求法院对陈从轻处罚。

  经过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还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对其可以减轻处罚。故当庭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法庭对被告人陈某进行了现场帮教。主审法官对陈某说,宪法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本案中被害人尽管是陈的亲生儿子,但陈也无权非法剥夺他的生命。陈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她是未成年人,心理尚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对事物的是非,对社会的辨别认识能力差,在发生矛盾时不能冷静、正确地处理,采取了极端的方法。法庭希望陈某正确对待这次庭审,在今后的改造中,多学习法律知识,走好人生每一步路,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从庭审到法庭帮教,陈某一直低头不语。在法官最后问她知不知错时,陈某才回答“知错了”。 (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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