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能“封杀”记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5:36 华商网-华商报 | |
张涛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规定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6家报社的6名记者一年内不得旁听采访广东省三级法院的庭审活动。原因是前不久广州市中院正在依照程序审理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上述记者仅凭掌握的有限材料及旁听庭审的情况,就公开披露所谓的‘案件事实’并 看来,这里主要不是报道失实的问题,而法院“封杀”这些记者,依据的是今年6月广东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为:“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从这个规定看,所有案件在审理前审理中都不得报道,而审理后也不得批评,这等于剥夺了媒体对法院的舆论监督权,这与“司法透明”精神相违背。 毋庸置疑,司法审判要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广东省出台的这个规定,其初衷也是为了维护司法独立,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然而,司法透明,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同样重要,因为“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和言论权,而大众传播媒体的报道自由就是这二者的集中体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允许记者旁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曾指出:“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要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很显然,广东省出台的这个地方规定,与国家法律不相符。 应该承认,“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都是宪法价值体系中的重要因素,它们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但广东省高院的做法似乎割裂了二者的统一关系,有片面夸大对立之嫌。事实上,在现实当中,司法独立性受到干扰的,主要是来自法律之外的其他权力,而不是新闻媒体。无论是媒体对于新闻的报道,抑或是由此产生的议论,并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的效力。它的效力仅是说服性的,其是否能够影响司法过程取决于司法官员的独立意志。 法院对记者发布封杀令,实际上是种越权行为。即使个别记者报道中出了问题,比如失实,应针对特定情形由有权进行处罚的机关(如新闻出版局)进行处罚,而不是由法院来执行。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所说:“司法权力本身是说理的权力,而不是专横的权力,如果用专横来对付舆论监督,效果将适得其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