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监督”难消欠薪之痛 专家建议建立长效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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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6:56 新华网 | |
新华网郑州12月11日电(“新华视点”记者梁鹏)解决民工欠薪问题,眼下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各地、各级政府纷纷出台办法措施、成立专门机构等,帮助民工追讨工资。但在一片为解决民工欠薪问题鼓与呼的热情背后,记者感触越来越深的一点是:仅靠“事后监督”,难消民工欠薪之痛。 民工欠薪之痛,已成社会痼疾。但是替民工要回工资,并不等于真正解决了欠薪问题 现实的情况是,拖欠单位即使最后因欠薪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也无须承担任何社会信用惩罚的后果。一个违背法律、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公司或单位,为何还能在社会立足?社会监督纠错机制的缺乏,并没有真正给拖欠工资者以严厉的约束。我们缺少的正是这样一种机制: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公司和单位不止是经济处罚,而且应包括企业信用、银行贷款、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 在劳动部门的维权中,经常出现执法时找不到拖欠方的现象。这种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用工单位监督乏力,也导致了大量民工工资拖欠解决困难。民工毕跃印在经历了艰难的维权遭遇后,对这个问题有了自己的深刻理解。他认为:劳动部门必须和用工单位有直接的联系,不能是出了事才联系或者根本联系不上。用工单位用工前应该到劳动部门登记备案,提出申请并且按照相关规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出了事有合同有备案才好解决,劳动部门的管理和执法才能挂上钩。如果违反合同或者不按规定用工,劳动部门便予以处罚,这样民工才能真正直起腰来打工。 史璞认为,民工欠薪问题,根本上是社会诚信出了问题,也反映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监管不到位、农民工缺乏组织和群体的帮助等。他建议,建立社会纠错机制,在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建立欠薪追讨长效机制,将拖欠工资明确责任单位,由职能部门具体承担责任,把工作日常化、服务化、惯例化。(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