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乘车案背后的警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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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1:13 京华时报 | |
作者: 潘凤亮来源: 新闻主体:据本报报道,山东盲人陈光诚状告北京地铁运营公司一案于12月10日在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陈光诚在北京乘坐地铁时,持残疾人证没有享受到免票待遇,认为北京地铁公司违反了《残疾人保障法》,侵犯了他依法享有的福利权。而地铁公司则称他们依据的是北京市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这个案子的是非曲直自有法院来评判,判决的最终结果并不重要,重要是该起案件所反映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它对地方立法提出了一个警示:如何保障地方法规合法,这是一个现实中亟待破题的难点。 盲人乘车案中的地方法规,过多维护了交通部门的利益而忽视了残疾人权益。这与其他一些地方法规也有相通之处。联想到正在讨论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我们应该有更多的警觉。这个管理办法拟禁止在地铁内乞讨卖艺,这样的规定也需要进行关于合法性的听证与论证,而不能仅仅是由市交通委员会牵头制定和讨论。如果立法的权限和范围过于集中,就必然会出现侵犯部分人群权益的现象。在这一点上,盲人乘车案已经给出了教训。 不论是什么样的地方法规,都只能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框架内制定和实施,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确立的精神和宗旨,而不能违背这些精神而随意出台附加条件。即使是某种法律的实施细则,也只能是法律范围内的谨慎细化和补充,而不能有丝毫的冲突,更不能曲解法律变相增加地方权限。 确立地方法规,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是必要的举措。同时,作为立法和监督机构的人大,需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宜将立法权限下放给行政部门。如果由行政部门来制定法规,必然出现立法的行政化,像交通部门制定的法规就更多维护其自身利益。上级或本级人大需要负起监督职能,依法对地方法规作违宪或违法审查,更要全程保障地方立法的公开与公正,确保不让违法或者缺乏人道的地方法规再堂而皇之地出台。这就是盲人乘车案背后最有价值的警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