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10万 没帮忙也算受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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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3:4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王鑫 成兴徐记者易启江)原大邑县副县长刘爱东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10万元人民币,昨日下午,成都中院对其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 刘爱东,生于1962年,大学文化,2000年5月12日任大邑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商贸等工作。2003年5月30日,因其涉嫌贪污,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讯问,刘在检察机关未掌握其受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8~10月,大邑县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另案处理)以刘装修房子“赶礼”为名,送给时任副县长的刘爱东5万元,请刘在承建工程上多关照,刘随后将此款全部用于装修私人住宅。2000年4月,大邑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王某到大邑县人民政府院内,在刘爱东的汽车上送给刘人民币5万元,刘将此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被告人刘爱东供述,他明白张、王二人是想其能在建设工程方面予以关照,但他并未这样做过。 在经过短暂的休庭后,法官宣读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爱东收取10万元现金,其行为本质上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应当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在侦查机关未掌握其受贿事实的情况下,刘爱东主动交代收受他人10万元,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刘退清了赃款,有悔罪表现,未为行贿人谋取实际利益,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