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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惹来杀身祸算不算“见义勇为”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3:50 深圳商报

  佛山罕见索赔案

  歌厅惹来杀身祸算不算“见义勇为”

  【本报佛山电】(深圳商报记者段煜第通讯员智慧)佛山市高明区某部门干部郑某与朋友一起到娱乐场所,朋友与陪侍小姐为小费发生纠纷,郑动手打人,结果招来杀身之祸,
被人杀死。在进行民事诉讼时,郑某父亲在法庭上声称儿子的行径是“见义勇为”,要求赔偿。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见义勇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决:郑某行为有过错,其父亲所声称其行为属“见义勇为”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

  不给“出台费”惹来杀身祸

  2002年2月9日晚9时许,郑某和朋友徐某等到高明区某卡拉OK厅包房唱歌,并叫异性陪侍寇某作陪。徐妻突然来到现场,徐某叫寇某离开,寇要求徐给小费100元才肯走,双方发生争执。郑某怒不可遏,扇了寇某两嘴巴。寇某立即打电话给男友张泽团,张泽团即带着水果刀和另外一个老乡赶到歌厅。在与徐某纠缠一阵后,张泽团欲离开,在走到歌厅门口正好撞见郑某,郑某阻拦,张掏出水果刀向郑某的腹部猛刺一刀后逃离。郑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身亡。

  张泽团去年3月被抓获归案,去年10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老子称儿子“见义勇为”

  郑父此后在高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郑某是在“见义勇为”的情况下遇害的,卡拉OK厅、张泽团和寇某对郑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本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高明法院判定张泽团、卡拉OK厅经营者及郑某本人对13万多元总损失的责任分担为:张泽团承担50%、卡拉OK厅的经营者40%、郑某本人10%。

  郑父等人上诉到佛山市中院。郑父认为,寇某向徐某提供异性陪侍服务并索要小费属行为非法,张泽团寻衅滋事更是非法行为。在此情形下,郑某与其争吵并阻止其离开,这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这种“壮举”不应被认定为有过错,并要求张泽团、寇某、卡拉OK歌厅经营者共计赔偿死亡补偿费16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金20万元。

  佛山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本案的事故中存在过错。原审认定的赔偿责任应予维持。郑某父亲等人提出郑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段煜第通讯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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