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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民为何要争秦俑“发现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4:11 北京青年报

  30年前打井发现兵马俑 30年后一纸报告要维权

  12月10日上午,西安临潼区秦陵街下和村西杨组村民杨新满、杨培彦、杨全义向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以下简称秦俑馆)递交了一份《关于‘秦兵马俑发现人’资格认定的申请报告》,要求该馆颁发证书,确认包括他们在内的9名农民对秦兵马俑的“发现权”。

  秦始皇兵马俑发现于1974年,这些农民为什么在近30年之后才要求他们的“发现权”?而“发现权”又该如何认定?挖掘出文物的是发现人,最终确定这些文物价值的考古工作者是不是发现人?我国法律对于发现人和发现权的界定有何说法?我国是怎样对发现文物者进行精神及物质奖励的?

  农民打井发现“瓦人”专家确定为秦兵马俑

  29年前,杨新满与同村的伙计们在挖井时发现了秦始皇兵马俑,他们没有想到,它将成为世界第八大奇迹,更没有想到,他们日后将为“第一发现人”争得不可开交。

  据时任晏寨公社党委书记、革委会主任的付永仁介绍,1974年3月,西杨村所在的晏寨公社号召兴修水利,各村改土打井热火朝天。有一天,杨新满和同村杨培彦、杨志发、杨全义、杨文海、杨文学、杨彦信、杨宜洲、王普治在打井时打出些“瓦人”来,觉得可能是文物,就告诉了包村检查的干部。第二天,付永仁赶到工地,要求停止施工,并报到文化馆。

  文化馆的赵康民急赴工地,察看陶片后认为,这是秦代的,是宝贝。于是让杨培彦等人把瓦人用架子车拉到文化馆。新华社记者蔺安稳得知此事,将采访结果发了《内参》,引起了中央的重视。

  争议始自“发现人”签名售书“第一发现人”之说遭质疑

  一开始,杨新满等人并没有意识到要求明确“发现权”。后来,跻身世界八大奇迹的秦始皇兵马俑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该馆的宣传材料曾透露,1985年该馆的日参观人数稳定在4000人左右。

  而当地想出了更聚人气的赚钱方法,让秦始皇兵马俑的“发现人”坐堂,签名售书。

  首先签名售书的是杨志发,接着杨新满、杨彦信、赵康民等也被邀请,再后来,一些跟此事毫无关系的人也号称“第一发现人”在秦俑馆附近一些书店蒙骗游客,图的是每月近千元的“签名费”。

  杨新满等人认为,之所以会出现鱼目混珠的现象,是因为没有政府的“认证”。从1985年开始,他及其他几位打井时的伙伴找到秦俑馆,要求该馆对此给予认定,但一直无果。123

  杨新满告诉记者,杨文海等5人已离开人世,十多年来,媒体的炒作让人误以为“第一发现人”是杨志发或者是赵康民,“而实际上应该是我们9个人共同发现的”。

  杨等人还要求对该馆一号坑介绍文字中“当地农民打井发现”进行修改,写出他们9人的具体姓名。

  《文物保护法》规定奖励文物发现精神鼓励能否以“发现权”体现

  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嘉兴说,他还是首次收到“确认文物发现权”的申请,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尚无有关确认文物“发现人”的条款。但《文物保护法》规定,发现文物并及时上报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应该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杨新满等人的精神鼓励是不是应该包括所谓的名分?发证书,或者是刻碑留名?这都是精神鼓励的一种形式。

  而这些,杨新满等人并没有获得。那么,我国长期以来是怎样对发现文物者进行精神鼓励的?

  北京文物研究所副所长赵福生告诉记者,精神鼓励如何表现,国家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很多文物是考古人发现的,对他们来说,这是职务行为,单位表扬就是一种精神鼓励;对于非考古

  或文物工作人员,有的是发奖状,有的是口头表扬,至今没听说给‘发现人’证书的。”

  赵所长估计,在这些奖状里,可能会包括“某某人发现某某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特发奖状,以资鼓励”的内容。在他的记忆中,今年初在陕西眉县发现27件青铜重器的5个农民,“大概是所有文物发现和保护者中,受到的奖励最高的:不算国家文物局和当地政府,光陕西省文物局就奖励了他们10万元;而且27件青铜重器在北京展出时,他们5人被特别邀请‘披红戴花’地来到北京,据说还得到了奖状,———这就是一种精神鼓励。”

  认定“发现权”尚无法规可循文物发现不同于自然科学发现

  但在认定“发现权”上,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因此,秦俑馆办公室副主任张炳玲感到十分为难,“‘发现’如何界定?哪一级单位有权开具此证明?现在的《文物保护法》没有规定,要有发现人鉴定这一程序。而且一旦出现争议,由谁来鉴定?”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占民认为,谁是第一发现人,需要权威部门认定,“自然科学的发现相对来说容易界定,如居里夫人发现的镭,他们夫妇自然是发现人。文物的发现往往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如中国第一例人类头盖骨化石的发现,当时人们并不认识,经裴文中先生鉴定命名,发现者自然是裴文中先生。可秦兵马俑的发现众所周知是西杨村几位农民打井碰上的,他们最先挖出来的‘瓦爷’也好,‘秦俑’也罢,你不能说他们不是‘发现人’,至于经文物专家的鉴定、修复、命名及新闻记者的报道,还有首批考古队的进一步清理、钻探,弄清了秦兵马俑坑的全貌,在整个发现过程中的这些专家、记者的职务行为如何评价、界定,目前文物主管部门还没有具体的规则可遵循。”123

  作者:李湘荃

  “发现权”和“发现的价值”有区别价值确定人是否也是“发现人”

  杨新满等人在秦兵马俑的“发现”上已经出现了争议,在无规则可循的情况下,先看看一些专家及网友的说法。

  秦兵马俑博物馆研究室张文立教授认为,打井人和赵康民都是发现人,“当时打井是集体劳动,杨培彦是生产队长,杨志发、杨新满等人具体打井,挖出秦俑时,大家都看见了。但从科学意义上来说,赵康民听到打井发现东西,立即赶到现场,经过研究、分析,确定是秦始皇的陪葬物,并修复、命名,从这个角度讲,赵康民也是发现人。”

  一个网友说:“虽然我不能给出发现权的准确定义,但我清楚科学发现的偶然性。在古今中外科技史上,科学发现偶然性的实例并不少见。在这里首先要把‘发现权’和‘发现了价值’区别开来,如果没有几位农民的挖井行动,就当然没有秦俑的发现,又何谈其‘价值的发现’;也正因为他们是农民,他们才有了那种为生存而表现出的本能的挖井行动———最终导致秦俑的发现。而秦俑的发现价值恰恰是考古工作者的职责,而以此为由来和几位农民争执,有点说不过去。让一个农民来完成什么‘发现的价值’,岂不是强人所难!”

  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的毛嘉兴律师认为,“秦俑发现人”之争,给立法机关带来启示,国家应当在这方面进行立法。一方面可以维护“发现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公民“发现”并保护文物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减少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供图/《华商报》

  杨新满

  杨培彦

  杨全义

  供图/肖殿昌/photocome1 2 3

  作者:李湘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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