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楚放谈)“断电停水”当慎施李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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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6:59 荆楚在线-湖北日报 | |
某地一所在校师生达500余人的民工子弟学校,最近被有关部门强行断电停水。据报道:这所由湖北人于两年前开办的学校,因学生人数急增,今年与当地一所成人中专合股办学并租用其校舍,但未得到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为迫使该校迁址,当地有关部门强行采取了上述措施,由此给师生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不少困难。 近年来,类似的措施被不少单位采用,许多人对此见惯不怪,觉得这没什么错。其实 某学校违规行事是错误的,理当自我纠正;作为管理部门,当然也必须管。但怎么个管法,却值得斟酌。众所周知,水电等社会资源,是维持人们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使用这类资源与违规之类活动无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有关部门对学校采取断电停水措施,所制裁的其实并不是学校的违规行为,而是全校师生的正常教学生活。这实际上是搞错了制裁对象。 而且,从实体处罚来讲,对违规、违法行为只能用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来处罚。而据笔者所知,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尚并未规定对某一群体的生活用电用水,可以采取中断供给之类的处罚方式。没有明文规定的处罚方式,行政机关不得施行,这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所明确的“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任何超越法律法规范围的处罚方式,都是对公权的滥用。 对于公民来说,付费使用水电等资源,不单是生存、学习、工作的必需,还是应享的一种权利。强行中断公民对水电的使用,不但不合法律法规要求,而且有悖人道主义精神,是对公民生存权等权利的蔑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有些人对此缺乏应有的认识。某些人在行政工作中,一遇到上述那类难题,就拿出断电停水之类的“杀手锏”来,以致酿成了一些不良后果。 以人为本、以民生为本,是人类社会从事各种活动所应遵循的根本理念。保障和维护公民起码的生活必需,是做各方面工作的一条底线。滥施不利人们正常生活的强制措施,与这种根本理念背道而驰。在法治社会,任何行为尤其是行政和执法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必须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权的行使不能有损公民依法享有的私权利。笔者认为,诸如上述那类不利民生的措施,不能不加以遏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