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3:24 | 本报讯昨日闭幕的长沙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初审。该条例有望于明年上半年出台。酝酿已久的条例经长沙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后,12月9日,由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谭仲池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据长沙市法制办主任陈玲说:“目前,国务院对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了动态管理,全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将控制在现有的101个总数以内,不再实行终身制,而是实行淘汰补位制,如保护不力将撤销其资格。”按条例送审稿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为:楚汉名城、革命胜地、山水洲城的特色;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文物和近现代保护建筑、名城史迹及其周围的植被、水面;风景名胜、古树名木;传统文化艺术、传统工艺、老字号和历史地名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根据长沙实际情况提出来的,将某些历史文化遗迹相对集中或能够体现长沙某种独特的历史文化风貌,但又达不到历史文化街区条件的区域划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采取比历史文化街区更为灵活的方式,引导、控制这些区域的建设。目前长沙市已确定太平街为历史文化街区。条例对历史文化街区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街区内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禁止拆除和迁移,在保护外观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内部改造,确因街区保护需要进行迁移的,应经建设、规划、文物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街区内进行迁移,其他建筑按传统风格恢复或改造。对于各类破坏文物的行为,条例规定将予以严惩。对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类规划,给予行政处分。对损坏、拆毁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拆除、迁移和改建近现代保护建筑的,则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戴 丹 | | |
| - (2003-11-29 7:28:46)
- (2003-11-27 7: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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