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工地脑溢血 单位需赔偿至痊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8:28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民情实录:张先生今年3月从老家安徽寿县来上海,在闵行区某建筑公司打零工,11月25日上午,他在工地上突觉不适,随后昏倒。后送入大华医院,被诊断为脑溢血。经过近十天的抢救,性命保住了,但是神智糊涂,不能下床行走,现在每天的诊疗费近千元。事发当天,建筑单位的老板送来了5500元,后又送来2000元。但到目前,张已花费了11000元左右。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属于临时工,没有和单位签订任何佣工合同;但考虑到今后治疗尚需大笔费用,他能否要求建筑单位支付一定赔偿直至基本恢复? 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沈永锋律师:根据民法通则或参照工商处理的有关规定,双方属于雇佣关系。雇工张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伤亡,应由雇工全额赔偿至恢复。虽然没有签合同,但是张先生的工友以及医院开具的病历都可以证明双方的雇佣关系。该单位如果不负全责,张先生可以将此事作为工商事故上交给有关建筑管理部门处理。(记者顾金华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