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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物业费白白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8:28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朱勇)

  由于疏忽大意,上海锦日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锦日物业)竟与不具备授权资格的公司,签订了一整栋大楼的物业管理合同。后在出现费用纠纷时,该合同被法院判为无效合同。为此,锦日物业在管理该大厦1年后,只得到法院判决的70382元,比合同约定足足少了20多万元,却又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2001年10月13日,锦日物业与兴盛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兴盛公司将天目中路某大厦委托给锦日物业进行全面物业管理。委托期由2001年10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签订合约后,锦日物业就开始了对大厦进行了长达1年的管理,全面负责该大厦的保洁、代收水电费等具体事务。但到了2002年9月底,锦日物业依约要收取289740余元的物业管理费时,业主凯成房地产公司、兴盛公司以及其他使用者均不愿依约支付该笔物业费。

  2002年10月,锦日物业停止了对该房屋的管理。直到此时,锦日物业依然没能收到被拖欠的289740余元管理费。经了解,原来该大厦是2001年6月竣工的。而直到2002年9月时,才相继取得该大厦的70%的产权。而此前该房屋的绝大部分产权都属于凯成房地产公司。也就是说,兴盛公司在与锦日物业签订合同时,根本就没有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这也是造成锦日物业无法收取管理费的主要原因。

  此后,锦日物业在长期追讨物业费未果后,将凯成房地产公司告到闸北法院,要求对方支付289740余元管理费,并支付18万多元的滞纳金。同时,锦日物业将兴盛公司以及另一公司列为第3人。

  而在法庭上,凯成房地产公司认为自己从未与锦日物业签订任何合约,故不承担付款责任。兴盛公司则承认合同的合法性,但认为具体支付多少要由法院裁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兴盛公司当时根本就不是该大厦的产权人,故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认为原告对大厦进行管理是事实,而被告从未对原告的管理提出过异议,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70382元。

  通过此案,人们又能从中吸取什么教训呢?为此,记者采访了绍平律所的朱振宇律师。朱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很准确的,因为兴盛公司当时根本不具有代理授权的资格。这也是通常人们在签订合同时,比较容易犯的错误。一般人们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会很仔细的看,但却很少有人会去审核对方(尤其是一些出名公司)的主体资格。为了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人们在签合同前,如果对方是公司时,一定要确定对方的法人资格或者受委托的代理书;而对方是自然人时,则要确定对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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