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自杀未必拒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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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8:33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该征求意见稿在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注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方面的利益。发表意见可访问中国法院网。 不交保费应承担违约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约定有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因以上情形承担保险责任时,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未按照约定交纳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未告知”不一定拒赔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时,应当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程度为限,但是可以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经验作不同程度的解释。保险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意见稿中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可以认定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30日内作出理赔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法中的“及时”一般为30日,确有困难的除外。 离婚后想续保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如何处理所涉及保险的纠纷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夫妻中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有权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须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提出该要求。 自杀不一定遭拒赔 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单条款上注明一些特殊的排外条款。其中最主要的条款是,“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或生效之日起,2年內故意自杀或致残时,保险公司无理赔责任。”对此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给予了更为细致的解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自杀后,保险人不得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拒绝给付保险金。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保险人自杀的,不适用此款规定。 (据新华社消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