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原副县长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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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8:3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收受10万元,成都中院昨一审以受贿罪论处 本报讯(王鑫成兴徐记者马天帅)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原成都市大邑县副县长刘爱东,昨日被成都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法院将对其违法所得的10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据了解,出生于1962年8月的刘爱东于1997年11月出任大邑县财政局局长,1998年10月兼任大邑县县长助理,2000年5月任大邑县副县长,协助分管城建、商贸等工作。2001年,大邑县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到刘爱东家,送给刘5万元后,要刘在承建工程和其他事情上多关照。后刘将此款全部用于装修其在大邑县某花园的私人住宅。2000年4月,大邑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王某某到县政府院内,在刘爱东的汽车上送给刘人民币5万元,请刘多关照,后刘将此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法院认为,刘爱东收取10万元现金的行为本质上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应当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爱东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收受10万元贿赂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爱东已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且未在承建项目上为张、王二人谋取实际利益,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