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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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9:12 黑龙江日报 | |
中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10日在此间举行的联合国高级别政治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张业遂在发言中说,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是坚定的,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立场是 张业遂就如何推动公约各项规定的切实执行提出了中国政府的四条建议:缔约国应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显示真诚合作的政治意愿;缔约国应在司法协助、引渡、追回与返还腐败资产等方面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缔约国应在预防腐败犯罪、追查和发现腐败资产转移方面积极交流与分享经验、信息和资料;加强发展中国家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能力建设并特别注重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 (据新华社梅里达(墨西哥)12月10日电) 反腐公约要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共分八个章节。草案对如下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腐败”的概念、“公职人员”的概念和其他相关的概念、挪用或转用犯罪、财产非法增加罪、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行为的定罪、“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被非法转移国外资产的追回机制、被追缴资产的返还或处置、被追缴资产的“分享”等。公约草案为世界各国政府执行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定罪、惩处、责任追究、预防、国际法律合作、资产追回以及履约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界定9种腐败犯罪行为 《公约》中所规定的腐败犯罪类型,基本上被我国刑法所包括,但在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上,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较我国刑法的规定更为宽泛。它首次以联合国公约的形式规定了腐败行为的定罪,共分为贿赂、贪污等9种,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 建立完善境外追逃追赃机制 《公约》创设的腐败犯罪所得资产追回法律机制包括直接追回机制和间接追回机制。《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其它相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资产,以便进行资产返还。这种境外追赃机制将从心理上给携款潜逃、转移赃款的腐败分子以极大的打击,腐败分子即使将财产转移到境外,最终也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引渡时腐败犯罪不视为政治犯罪 由于腐败犯罪系由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而实施的一类犯罪,常常涉及公共财产,又由于各国政治体制、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在腐败犯罪的性质认定上往往会产生一些争议。譬如有的国家会因意识形态差异甚至是出于敌意,将别国惩治腐败犯罪的行为认为是政治派别倾轧或打击持不同政见者,因而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拒绝引渡;或认为腐败犯罪涉及国家财产事项,是国家政治行为,并以此为由拒绝司法协助请求、拒绝引渡。对此,《公约》规定,在以《公约》为引渡依据时,不应将《公约》所确立的任何犯罪视为政治犯罪。(均据新华社电)(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