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性化要警惕“超前倾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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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9:34 光明网 | |
据《新京报》12月10日报道,近日一场特殊的博士论文答辩会在北京市监狱进行,一罪犯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联想到最近司法机关实行人性化管理在媒体上频频报道,包括监狱为服刑人员建起购物超市、给囚犯开设“夫妻同居房”,让囚犯回家过周末、狱内结婚等等。相对来说,法院实行的犯罪嫌疑人受审前戴头罩,审判时不戴手铐等举措倒是略显得有些羞答答了。 不可否认,现实中在司法机关里确实还存在着某些不够“人性”甚至严重违法的现象,如乱用械具、体罚犯人等,对此是需要大力提倡“人性化管理”的。法律和刑法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随着社会整体文明的进步,那些有违人性,单纯强调打击,轻视人权的残酷刑罚理应被舍弃。 但是,法律的社会功能具有对立统一性,在惩戒与感化之间应该保持平衡。人性化管理措施,包括社会参与的“帮教”等活动,也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能单纯的为了所谓的“工作创新”,去盲目追求、作秀。超前的“人性化”管理可能就会带来矫枉过正的后果。在法治社会中,法律通过限制一部分犯罪人员的人身自由而保障多数人的人权,这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安全的必然要求。法律惩罚犯罪原则应是刚性的,不可逾越的,如此才能体现其剥夺、威慑的功能。 即使是某些可以柔性化的内容,也应以改造、感化为限,而不是盲目超前。如果让监狱中的服刑人员比在“大墙外”辛辛苦苦的打工者还要吃得好,营养还要丰富,让守法公民怎么想?那些奔波于城乡之间仍食不果腹的弱势群体,会不会一时冲动像《警察与赞美诗》(欧·亨利)中的苏比一样制造自己入监的条件? 对服刑人员人性化管理的尺度,应当与我们的社会发展水平和普通民众的心理接受基础保持一致。如果做得太超前了,就会减低法律的惩戒功能。广州监狱关押的一名罪犯曾在一系列流氓斗殴中起指挥作用,殴打无辜群众数十次,亲自参与的有21次,却还获准离监探望身患癌症的母亲。这固然属于人文关怀的一个例子,但这样的重犯在离监期间再次犯法,或者干脆逃跑,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像前一段时间伏法的大连黑社会头子邹显卫,就在“保外就医”期间再次杀人。 现代刑事司法在价值取向上越来越寻求一种平衡,即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而且在保护人权时,不再单纯地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刑事司法要注重的是一种三角形的利益关系,这个三角形利益关系指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和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是刑事司法制度惟一的价值取向,还要考虑到其他社会公众的需要。 公众有享受安宁的不受犯罪侵害之生活的权利。应当看到,重视保护人权、程序公正时,要警惕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片面地强调保护人权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在价值取向上寻求一种平衡,兼顾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兼顾的一种公正观,片面追求某一方面都会弊大于利。“人性化管理”亦当作如是观矣。(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