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担保无效 水泥厂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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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1:00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12月12日电(慕雨朱立毅)原本以为镇政府出面作了担保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不愁收不回贷款,但结果却事与愿违。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驳回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要求浙江省德清县某镇政府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1995年11月,浙江省德清县一家水泥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德清支行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水泥厂所在地的镇政府为扶持当地企业,出面为这笔30万元的借款作了担保,约定如果水 然而,由于这家水泥厂的经营每况愈下,借款到期后,根本无力履行还款义务。此后,中国工商银行德清支行和作为债权受让人的华融公司杭州办事处多次催讨,要求镇政府承担保证责任,但镇政府未予履行。 2002年3月,德清县的这家水泥厂因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华融公司杭州办事处到法院申报了债权,但未得到清偿。2003年6月,华融公司杭州办事处将这笔借款的保证人镇政府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此案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法院认为,由于其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格资格,镇政府对外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华融公司杭州办事处要求镇政府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也应予驳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