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定传染病报告时限 重大疫情2小时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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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6:1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 (记者常爱玲) 卫生部12日公布最新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以加强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根据这项管理办法,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针对食物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的现象,这项管理办法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被发现后2小时内,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根据管理办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对于有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等,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责任。(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