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安受贿案今日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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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7:22 每日新报 | |
《京华时报》供本报专稿今天,赵安受贿案即将判决。 在一年多时间里,有关赵安案的各种讯息几度泛起却又屡屡陷入沉寂,几乎令这起案件在关注它的人们心中成了一宗“谜案”。 人赃并获证据确凿赵安有罪? 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赵安的《刑事起诉书》中,赵安的“受贿”和“索贿”共计61万元———“索贿”6万元、“受贿”5万元加上价值50万元的音像设备———这便是检方认定的赵安“受贿”金额。对于此前媒体传出的“警方在赵安家中起获现金1000万元”的消息,在这份只有短短500余字的《刑事起诉书》中并未提及。 如果“受贿”罪名成立,对于赵安的量刑一度成为媒体讨论的焦点。一种说法是,赵安的“身份”将成为一个关键因素,它直接影响到其罪名到底是“商业受贿罪”或“受贿罪”———后者量刑更重,但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关于这一点,《起诉书》中的“本院认为”是这样叙述的:被告人赵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违反了…… 是否算受贿存在变数赵安无罪? 赵安的代理律师钱列阳曾是刘晓庆的代理律师之一。记者问钱列阳是在为赵安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钱回答:“我不说他有罪,也不说他无罪,我只是想借此案探讨一个法律问题。”至于这个“法律问题”究竟是什么,钱未予解释。钱还说,他希望自己代理的每一个官司都经得起历史考验,“在50年后还会有人提起”。 据曾接触过案情的人士转述,关于赵安受贿案,钱列阳在法庭中探讨的“法律问题”是:赵安收取这61万元(款物)是否就构成了受贿?钱认为,这其中的关键点,要看赵安有没有如《起诉书》中所指称的“利用职务的便利为张俊以谋取利益”,即:中央电视台究竟应不应该使用张俊以的歌词作品和播出“宣传张俊以的专题片”。 显然,这被归结到了一个“技术标准”问题———如果给张俊以的作品打分,它们有没有达到央视文艺节目中的“合格线”。如果没有,那么赵安的权力便可能在其中起了作用,而检方据以指控赵安的61万元(款物)便是“贿款”。钱列阳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交由央视解答,其解答方式可以是央视为此出具一份证明。 而在央视有关方面提供给检方的一份材料中说,赵安作为文艺部主任(兼春节联欢晚会总导演),拥有对节目的建议和选用权,当然,这还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