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效法“跳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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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01:27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这一向,媒体报道民工讨工资的事情是个热点。值得警觉的是,媒体似乎是有意无意间传授了一门讨工资的技艺,结果居然还行之有效:你不给工资,我就跳!有些老板怕出大事,于是给了。 要回工资,是民工正当要求。恶意拖欠者一方面要受到职能部门的制约,另一方面,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长沙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做了一些努力,如对不付清民工工资者不对其 跳楼的办法,虽说也可能讨回工资,但跳楼意味放弃或者牺牲了一个人起码的生命尊严。《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一个人为了讨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完全可以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笔者当然知道讨要工资的难度和艰辛,但要坚信在一个法制观念越来越强的社会,总是有理可说,有法可依的。跳楼者虽然值得同情,但不值得肯定,可悲,但不是悲壮。 生命可贵,要好好珍惜。一时的冲动可能会制造永远的遗憾,给社会和家庭以无法弥补的损害。当然,有些效法者也并不是真地就要跳楼,或许就是假借这种方式讨要工钱而已。可一旦碰到对生命漠不关心的债主或围观者,这个爬上楼顶的人是不是就没有台阶可下了?要么灰溜溜下来,势必自觉抬不起头来;要么横心继续英雄下去,势必终酿灾难。记得在湘潭就曾发生了一幕惨剧,就在跳者进退两难的时候,下面围观者喝倒彩了:跳呀,有本事就跳呀!这个人等于被逼昏了,跳了。这个悲剧是很能说明问题的。 跳楼,其本身的行为应该说违反了社会治安。跳楼的事情一出,往往是惹得无数人围观,有关部门还要紧急出动解决,花费的组织营救代价比要讨回的工资不啻高多少。同时,警察、医生、消防员……忙得不亦乐乎,往往还影响交通运输,妨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跳楼最重要的一个负面效果是,有可能启发、引导具有相同命运的人走到一起,越走越远,愈演愈烈。(作者系四方社区居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