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工工资储备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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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03:12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潘黔川)近日,江津市制定了建立建筑企业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保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 江津的做法一是规定了民工工资储备金的计提比例: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总造价的2%%提取工资储备资金,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是工资储备金的管理使用。民工工资储备金存入工资储备金专户,由江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据工资储备金到账证明,建委核发建筑施工企业许可证。在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工资支付困难,不能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民工工资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无误后,用工资储备金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工程竣工备案后,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后,通知银行将其工资储备金本金和利息划归施工企业。对一年内拖欠民工工资两次的建筑企业,将取消其招投标资格直至改正为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