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时评:也要尊重王怀忠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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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07:3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评论员高立学 继武汉市公安局、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之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日也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中国人耳熟能详的口号从看押室的墙上撤下,取而代之的是《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承认被讯问人有沉默权(见12月11日各地媒体)。从各地执法机关这一系列的动作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理念正在发生着可喜的转变,执法机关已越来越重视 这不正是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吗? 我想象不出王怀忠是怎样“顶撞”公诉人的,综合王怀忠的老家———安徽省的《江淮晨报》同日报道来看,被告人最“过分”的行为就是“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所有事实都予以否认,甚至出现了和证人唇枪舌剑、针锋相对的局面”。很明显,这确实是一种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可问题是在法院做出宣判之前,王仅仅是一个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谁也不能认定他就是一个罪犯。那么,犯罪嫌疑人为了摆脱嫌疑或减轻罪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情予以否认,不正是他应有的权利吗?如果公诉人咋指控,他就必须咋承认,那还要庭审干什么! 庭审,庭审,有审就有辩。事实上,被告人“抓住每一个辩护机会不放”,正说明他信任法律,企望利用每个机会为自己洗脱罪名,这不仅合乎情理,更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一个人权社会,不仅要尊重普通守法公民的各项权利,也要尊重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尊重与否,恰恰更能检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我绝对相信王怀忠不是个好鸟,其480余万元的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绝不是大风刮来的,他所说的“历史将证明这是最大的冤案”更是无稽之谈。但即便这样,我们同样要给他辩护的机会,而不能因为他为自己辩护得多了,就视之为“认罪态度极为恶劣”,要“从重处理”,这显然是对现代法制精神的误读,更与正在转变的司法理念背道而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