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名记”被判1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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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08:48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昨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娄底日报政法记者伍新勇犯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伍新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伍新勇,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大学文化。在娄底日报担任政法记者期间,伍新勇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先后采取以揭露他人隐私、虚构事实等手段,大肆诈骗钱财(本报曾做过报道)。 伍新勇利用自己政法记者的身份,对外宣称自己在政法机关、党政机关熟人多,关系铁,无所不能。经法院查明,伍新勇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共诈骗8次,骗得人民币89.1万元、美金1.95万元、手机一台,总价值人民币106万余元。 同时,伍新勇还犯有非法持枪罪。1994年,伍新勇利用其政法记者的身份,在原娄底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索要了带枪套的钢珠枪两支,六四式手枪子弹5发。2001年,公安机关开展缉枪行动时,伍新勇将钢珠枪、子弹带回新化老家交其父母保管,其母又将钢珠枪、子弹送到新化白溪镇永阳村伍新勇姑妈家里。 案发后,伍新勇深感罪责难逃,为了争取宽大处理,一方面积极为自己辩护,另一方面争取自首立功,求得宽大处理。他主动交待了与赵更效、朱同球等人共谋,挪用巨额公款到长沙承包工程的犯罪行为和非法持有钢珠枪两支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他还检举揭发了一起盗窃案,有立功表现。据此,法院对伍新勇贪污从轻或减轻处罚。 《潇湘晨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