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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如何深入“官”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0:0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河南省行政诉讼情况的变化,宛如一个地方法治环境的“晴雨表”。它显示了:“民不与官斗”,老百姓这种上千年的传统观念,正随着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而悄然改变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中和副院长说,如今行政审判类型日趋多样化,受理的行政案件几乎涉及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尤其是涉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行政案件,以
及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明显增加。与最初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治安、土地、城建的单一状况相比,如今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越来越广,几乎涵盖了行政管理领域的方方面面。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一组统计数字:1998年~2002年,河南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72120件(含旧存1708件),审结71322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09871件,执结199797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受案数分别占全国法院受案数的15.2%和12.4%,均居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法院之首。在近3个月内结案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占结案的98%。

  在全省法院审结的71322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胜诉的共计23360件,占结案数的32.8%。其中,撤销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9930件,占13.9%。5年来,全省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177件,占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14.3%;驳回原告起诉和原告主动撤诉的30670件,占43%。“不管诉讼之路多么艰难,我都要依靠法律”

  近来,一起由房产官司演变成的行政诉讼案引起关注,“三级法院七审六判”,至今尚无结果。今年71岁的孔庆斌于1996年8月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灵宝市木工厂家属集资楼的3套住房,并以自己3个子女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1997年3月,灵宝市尹庄镇农民姚某找到他,自称该楼房的开发商葛某已把这3套房子抵押给他。随后,姚某纠集一伙人强行砸坏门锁,搬进孔庆斌儿子孔振忠的那套房子居住。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998年2月,在父亲的支持下,孔振忠将姚某起诉到灵宝市人民法院。该院作出判决:被告姚某停止对原告孔振忠房屋的侵权,限判决生效10日内搬出该屋。

  但恰在此时,灵宝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发证办公室在《灵宝晚报》(属非法出版物,现已停办)发布“公告”称,将孔庆斌子女名下编号为10027、10028、10029的三套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为此,孔振忠以“公告”侵权为由,将灵宝市人民政府推上被告席,由民事纠纷转而打行政官司。2001年8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三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发证办公室)2000年11月27日在《灵宝晚报》上发布的有关孔家三套房屋所有权证公告无效。与此同时,该院出具的(2001)第7号行政判决书中,判决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孔振忠等房屋租赁费损失2400元。

  令孔家人想不通的是,灵宝市人民政府在上一轮行政官司败诉后,于2003年8月11日又作出灵政行理(200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决定注销10027、10028、10029号房屋所有权证。限孔振忠、孔慧芬、孔慧霞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灵宝市房屋产权发证办公室交回以上房屋权属证书,逾期将公告作废”。

  据孔庆斌讲,这期间灵宝市有关部门曾多次找到他,希望“给政府留个面子”,不再诉诸法律,并且答应他,待集体研究后将撤销这一决定。

  从与人发生房产纠纷到这次民告官,6年来,孔庆斌和家人跋涉在漫长的诉讼道路上,其苦难可想而知。目前孔庆斌3套房屋已全部“沦陷”,被姚某强行侵占。但是,这位老人却表示,不管前面的诉讼之途多么艰难,只要自己还有一口气,他都要依靠法律讨还公道!

  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你会和孔老汉一样要与政府较真吗?记者随机采访几位普通百姓。

  王先生:为一点小事耗费大量的时间不值得,只有在涉及到生存等根本问题时,或许才会走这一步。

  刘律师:我曾经代理了一个行政复议,虽然结果比较满意,但给我的感觉是,民告官,老百姓太不容易了!

  郑教授:行政诉讼耗时多,效率低,这是老百姓不愿意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因。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荆伟说,很多老百姓宁可屈死不告状的观念根深蒂固。一说民告官,就认为官官相护,他们宁可忍气吞声,也不愿意提起诉讼。

  荆伟法官认为,有些行政部门从小集体利益出发,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实施行政干预。要解决上述问题,行政机关一方面要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应正确地对待行政诉讼,不能怕当被告。要认清自己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搞行政干预。

  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了治国纲领的今天,法制观念不仅要深入民心,更要深入“官”心。只有这样,法院才能通过公正司法取信于民,政府机关才能保有最大的公信力。“缺席审判”的尴尬

  在实际诉讼中,民与官对簿公堂时,常常是官不露面。

  据了解,在全国以往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中,行政领导作为法人代表出庭应诉的极少,千分之一不到,有的省全年几千件“民告官”官司中,竟无一个行政长官出庭。甚至有的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连委托代理人都懒得找,干脆不理不睬,让法庭缺席审判。正如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所说的,长期以来,一些干部以为官与民的关系,就是官管民,自己代表人民政府,政府机关不可能做错事,思想上还一时接受不了坐在被告席上与普通百姓平起平坐的现实,觉得民告官破坏了自己的声誉,降低了政府机关的威信。

  据了解,河南省自1990年除省工商局局长李琪雯曾在法庭上出席以外,很少再有行政单位的一把手亲自站在被告席的位置上。据荆伟法官介绍,民告官案件在审理中,被告单位的行政首长可以出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实践中,大多数的出庭者都是委托代理人。

  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无奈地说,这种情况还好一些,有的行政单位甚至采取不出庭、不应诉、不举证、不履行的“四不政策”。政府当被告,法庭的被告席上不见人影是常有的事。在眼下越来越多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缺席审判”,让法官尴尬,让法庭降低了尊严。

  一位律师称,在当前的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出庭的少之又少。从行政机关本身来说,行政首长出庭,可以了解行政审判的程序。当前的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当中,很大一部分就是败在程序上。

  据报道,今年10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建议召开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桥西法院邀请了辖区内的10个行政机关参加,并正式向辖区内的行政机关提出了司法建议。

  研讨会认为,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当被告,这本是一件十分平常的事,行政首长没有理由拒绝出庭。

  目前,全国有的省、市、区政府还制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政府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用制度固定下来。有的地方规定行政机关每年的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其法定代表人必须要出庭,其他案件可以由主管领导出庭。有的规定每年行政领导出庭应诉不得低于50%。

  河南省政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行政“一把手”说:“我认为,执法也是一门严密的科学,不能有半点马虎,行政机关本身对案情十分了解,在本行业,每个行政机关的领导都可以算是专家,而其他人并不了解案情,委托其他人,又多了一道讲解的工作程序,即使是律师也未必了解某一部门的规章制度,还不如自己出庭。经过一个完整的庭审,就知道错在哪里,漏洞在哪里。”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不丢‘面子’,影响‘政绩’,这反而能体现行政机关领导开明、法律意识强,使老百姓能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贯彻落实执政为民思想的具体措施。”这位领导说。

  行政首长出庭究竟意味着什么?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说,如果行政首长能出庭应诉,估计行政机关会输、赢得心服口服一些,原告也会少一些日后的麻烦。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双方会弄清楚案件的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这样的庭审效果绝对要好于行政机关缺席的情况。“权利”与“权力”的协调

  河南社科院一位专门从事政法研究的教授说,“民”告“官”,说到底是“权利”与“权力”之争。老百姓为维护自身权益敢于状告政府权力机关,是法治社会进步的表现。目前我们的社会依法行政意识还相当薄弱,“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需要磨合协调,也就突出了行政诉讼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是概括式,即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原则规定。二是列举式,即对法院应该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从行为的角度加以列举。《行政诉讼法》在规定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上,明确规定了可以受理的案件和不能受理的案件。

  为了在行政审判中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诉权,河南不断降低“民告官”的门槛。据了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近作出如下几项承诺:

  全省法院要牢固树立保护弱者观念。降低司法救济的门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强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的信心;牢固树立司法公开观念,不仅做到庭审过程公开,也要做到裁判理由公开,提高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度;牢固树立裁判中立观念,坚守居中裁判,自觉排除来自各个方面的干预和干扰,摒弃各种有损法院中立的错误做法。

  各级法院要对本院行政立案的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请求党委和人大的支持,对当地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进行清理,凡是妨碍诉权保护的必须一律废止。各级法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积极受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尤其是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合同案件、事实行为案件,受理、通知、证明等准法律行为案件。积极探索受理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先予立案,确实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经研究后再依法予以驳回。

  不折不扣地落实在受理问题上的一些制度规定,防止既不立案受理,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从而使当事人告状无门的情况发生。对于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到上级法院申诉,符合起诉条件的,由上级法院直接受理后移交或指定下级法院审理。

  提高行政审判效率,严格审限报批制度。行政案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有法定事由需要延长审限的,原则上只批准一次,特殊情况下延长两次但仍不能结案的,由上级法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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