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免老总告经委索1.6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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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0:16 南方都市报 | |
被免老总告经委索1.6亿 9年前被“红头文件”撤职 终审撤销任免通知,驳回索赔诉请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9年前佛山兴业集团老总陈锦洪被佛山市经济委员会连发四个通知免去职务,1996年4月陈锦洪认为“兴业”是私营企业,遂状告佛山市经委越权行政,并 挂靠惹麻烦 老总被“红头文件”撤职 陈锦洪诉称,1986年他与妻子萌生了办装饰公司的念头,但当时私人筹办企业一律要采取“挂靠”形式。于是,夫妻俩自筹资金20万元开办了兴业装饰公司,并挂靠在佛山市商办工业开发服务公司名下。1986年10月,经佛山市工商局核准的兴业装饰公司正式成立,初期由佛山市财办和市经委(现更名为佛山市经济贸易局)“共同管理”,后以市经委为单一主管部门,兴业装饰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费,成为一个“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1987年10月起,陈锦洪先后投资248万元,并与香港一公司共同投资150万元,成立佛山市兴业(国际)电梯公司。截至1993年4月,整个集团公司已拥有固定资产6200多万元。 然而,从1994年5月起,佛山市经委连发四个通知,将他在兴业集团公司的职务统统免掉,任命经委干部取而代之。“新班子”因不懂生产业务和经营管理,短短几年间,公司债台高筑、财产流失、严重亏损,并最终消失。 民告官一波三折 索赔1.6亿一审被驳回 陈锦洪认为,兴业集团公司是自己辛苦打拼了十几年才发展壮大的私营企业,可佛山市经委超越行政职权,凭行政命令强行剥夺了自己的劳动成果。1996年4月,他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 2000年7月6日,佛山中院一审裁定,以起诉“主体不适合”,驳回陈锦洪的起诉。陈锦洪不服,上诉到省高院。2001年8月,省高院最后裁定,佛山中院应予立案处理。 2002年6月24日,佛山中院另外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开庭前,陈锦洪呈交《行政赔偿请求书》,要求赔偿损失1.6亿多元。同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佛山市经委所作免职通知,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陈锦洪的赔偿请求和确认兴业集团公司归其所有,不属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受理。陈锦洪不服,再次上诉。 省高院终审 维持原判驳回赔偿请求 昨日,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企业性质界定问题并非该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故工商登记是认定根据,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兴业集团公司等企业属于集体企业。法院建议陈锦洪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企业归属问题。 另外,鉴于陈锦洪在该案中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佛山市经委对其作出的免职行为造成个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具体事实,也未能举证证明要求赔偿的数额,法院判决驳回其索赔诉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