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长私分国资四千余万 番禺供电局原局长黄彪一审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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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0:16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广州最大一宗私分国有资产案有了一审结果。日前,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番禺供电局原局长黄彪和番禺供电局财务部负责人何崇基被认定私分国有资产4220.1583万元,两人还分别被认定受贿94.3万元、5.2万元(港币)和5.8万元,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私分国资案全市最大 据悉,这是广州目前为止最大的一宗私分国有资产案。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何崇基在担任番禺供电局财务部负责人期间,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以控制工程利润为名,向时任番禺供电局局长的黄彪提议并经其同意,由何崇基组织安排,通过打临商税和开劳动服务费发票的方法增大成本,降低工程利润,提取现金入“账外账”,由番禺供电局统一支配。 1996年至2000年间,番禺供电局在该局基建账及下属的番禺区供用电工程公司、番禺区电气工程公司、番禺区农电发展公司、该局工会技协服务部共套取10523.1743万元,由该局党群工作部统一记账和管理。 然后,何崇基和该局党群工作部根据每月该账上的资金量,分一次或两次报请黄彪批准,将这部分钱以“工程节余奖”和“专项奖励”等名义发放给番禺供电局所有在编人员。 六千万国资被当奖金发 经审计,1996年至2000年6月,黄彪和何崇基以“奖金”名义共发放6002.3115万元,其中1997年10月1日至2000年6月发放4220.1583万元。 黄彪及其辩护律师均辩称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成立,理由是“作为奖金分发给职工的钱,是属于电力局属下集体企业性质的多种经营公司,不属国有资产”。 对此,法院认为,番禺区供用电工程公司、番禺区电气工程公司和番禺区农电发展公司虽属集体企业性质,但从该公司划拨工程款是依据电力局的指令进行的,该款项进入电力局“账外账”电力局即承担了对该款项管理、处置和监督的权力,这表明该款项性质已转变为国有资产。 法院还认为,从电力局基建账转出的款项是由黄彪和何崇基通过打临商税和开劳动服务费发票的方法增大成本,即增大国家资金对工程的投入,显然这部分工程款属于国资。 私分国有资产罪名是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刑法》增设的,故法院认定黄彪和何崇基私分的数额为4220.1583万元,其中黄彪个人分得24万元,何崇基个人分得17.8万元。 另据查,黄彪利用发包工程之机,共收受贿赂94.3万元,5.2万元(港币);何崇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5.8万元。 电力垄断工程利润奇高 5年间,番禺供电局从局里和下属的多种经营公司轻易套取1.0523亿元工程利润入“小金库”,判决书反映出来一个不争的事实——高额利润与其垄断地位密不可分。 证人严某某证实,供电局的工程以及用户工程都是交由供用电工程公司做,供用电工程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表示,工程结算就在局里结算。陈某某还兼任电气工程公司法人代表,他说,公司做用户工程是垄断性质,工程如何结算由局财务科安排。 据了解,目前电力工程成本没有国家核算标准,工程完全由这些单位的预算部门定价,黄彪曾提醒过下属公司预算部门人员,叫他们不要把价钱定得太高,以防被上级部门查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