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内地律所有望联营 沪港昨签订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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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0:17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顾一琼报道 明年起,被允许与内地律所“牵手”的港澳律所必须已经在内地开设有代表机构及办事处,而且双方仅限于合同性质的联营。此外,只有港澳地区的律师及大律师才有资格受聘于内地律所任法律顾问,且不得受聘于外国律所,不能办理内地的法律事务,而且必须接受内地司法机关的监管。同时,可参加明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港澳居民也只限于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考场将设在内地,考试内容与录取标准等均与内地考生一致。 会上,上海市司法局和香港律政司签订了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协议要求沪港双方建立面向两地的专业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制度;互派法律工作人员到对方机构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见习,加强两地法律专业培训;鼓励、促进两地律师在上海2010年世博会等重大项目中加强合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