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人资料不得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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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0:18 南方都市报 | |
传染病人资料不得公开 本报讯卫生部昨天在其网站公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个月不少于3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管理办法》要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要实行属地化管理,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进行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并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报告等工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卫生部将及时通报和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则根据卫生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和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理措施、控制情况以及发生地的解除等。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被发现的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卫事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央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