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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曝光公告费”怎么辩解也于法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0:58 现代快报

  近日,快报对“南京众司机质疑‘曝光公告费’”一事作了连续报道,多名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在文中一再指出:此项费用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是法外收费,属乱收费。央视、新华社也先后作出与本报观点相同的报道。公安部交管局也称,这是南京等城市的“土政策”。耐人寻味的是,就在昨天,南京某报(即刊登机动车曝光信息的报纸)在其重要版面上以头条位置刊出了与快报观点完全不同的文章:《法律界人士称———收取曝光公告费有法可依》。那么,这么多媒体关注的“曝光公告费”,其收取到底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呢?就
此,快报记者再次采访了省内外多名法学界人士,他们指出:收取“曝光公告费”于法无据不容辩驳。而更令人震惊的是个别媒体对法治的漠视。“电子警察”南京显神威,“上岗费”该由违章司机承担吗?

  昨天,南京某日报和某晚报同时刊出一篇采访交管部门的稿件,在文中,交管部门指出:自1997年9月“电子警察”在南京投入使用后,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愈来愈重要,既解放了警力,还让南京市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因违章(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连续6年来下降。从今年年初至今,在南京市各路口因闯红灯发生的交通事故仅53起,比去年下降了35.4%。

  据快报了解,交管部门所言不虚,不仅如此,南京市内“电子警察”的密度,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南京市的交通管理,在全国也是处于前列的。快报连日来采访的多位省内外法学专家和律师,也曾普遍表示:我们质疑“曝光公告费”,并不是要否定南京“电子警察”的重要作用,现代城市需要这种先进的科技手段来维护城市秩序。

  也是在几日前,南京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使用“电子警察”产生的成本很高,仅购置一个就需要数万元人民币,目前市内已安装了500多个,这些“新警察”需要维修、胶片等多项费用,因此,它们每月的“上岗费”是一个庞大数字,目前,政府拨款却不足(公安部交管局工作人员也证实了此事)。所以,在事实上,违章司机向交管部门缴的120元“曝光公告费”中,除一部分(据交管部门称是35元)真正用于“公告”外,其余部分(约85元)则成了“电子警察”的一部分“上岗费”(即“电子警察”的添置和维修费等)。

  自从“电子警察”上岗后,被“电子警察”拍到违章照片的司机就开始缴一项新费用,即“曝光公告费”。事实上,连日来南京众司机在快报上质疑的,就是这“曝光公告费”该不该由司机来承担的问题,或者说,交管部门向违章司机收取该费,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众司机、专家和快报,都没有任何否定南京交管部门成绩,或诋毁“电子警察”作用的意思,相反,快报的报道是在肯定南京交管的基础上做出的。快报刊发司机和专家质疑“曝光公告费”合法性的报道并不是在否定南京交警为南京交通秩序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开展质疑“曝光公告费”讨论,目的就是促进南京交警进一步提升执法者形象,取得更大成绩。南京某报称:收取“曝光公告费”有法可依

  昨天,与南京交管部门有合作协议,并于每周一刊登违章车曝光信息的南京某报,在其重要版面B1版以头条位置刊发3篇组稿,总标题为《曝光违章车辆众多市民赞成》。组稿中的首篇报道《法律界人士称———收取曝光公告费有法可依》最引人注目。以下是该篇报道的全文:

  本报讯“电子警察”曝光违章行为,有关部门收取120元曝光公告费到底算不算违法收费?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收取这一费用是有相应法规依据的,从其主体和程序来看,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据了解,曝光公告费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依据是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200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根据这项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对电子警察监控机动车违章曝光公告费按120元/次的标准收取。朱镕基总理2000年签署的第2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条则对行政事业性费用的设立部门做了明确规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中对设定的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交通违章曝光公告费”核定的收费标准为120元。

  另据了解,江苏省公安厅在一份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电子警察”拍摄的本籍机动车交通违章,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定期公告。对报纸公告处罚的违章者,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曝光公告费。

  南京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勇认为,曝光公告费是省公安厅根据国务院的文件报请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在程序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因而这项收费完全是合法的。

  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的芮永俊律师也表示,曝光公告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可重复性,是不可诉的。法院不会受理此类诉?稀?

  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讲师杨世伟则认为,目前的执法成本主要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拨给,但由于种种因素,政府拨款不能完全满足需要,因此,现时期从违章者那里收回部分违法成本是符合法律平等原则的。权威法学专家质疑:物价局财政厅红头文件也算法律?

  由于南京某报的该篇报道紧接快报报道之后1天作出,讲的又是同一件事,并且文章观点与快报采访专家的观点完全相反。为了将此事进一步弄清,本着为广大读者服务的态度,快报再次采访了部分权威法学教授、知名律师。以下是他们的观点:

  国家行政学院客座教授、东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张泽想:

  前天,南京交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给我打过电话,说有南京某报记者要采访我,我当时讲了3点意见,但由于我的观点是“曝光公告费”于法无据,后来报社的记者就没有找我,报纸上也就没有反映出我的意见。

  据我了解,南京市交管局向违章司机收“曝光公告费”所依据的“法”,就是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一个文件。严格地说,这个文件不能叫“法”,此文件的准确身份是“地方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从法理上讲,能够称作“法”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章中“级别”最低的,叫“地方部门规章”,但“地方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连“地方部门规章”都够不上,所以它不能叫作“法”。“法”都够不上格,怎么能据此说“有法可依”呢?换句话说,有关部门核准收取此费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一个常识是,“地方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部门规章”等,如果与上位法相冲突,那么,该文件或规章是无效的,应予废除。江苏省财政厅和物价局的这个文件,明显与上位法如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冲突,因为该条例中没有收此项费用的条款。

  北京知名律师、永邦律师事务所特邀法学教授李学华:

  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核准收取此费用的文件,其法律效力最多相当于地方部门规定,即使勉强称其为地方部门规定,按照法理,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如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只规定司机违章罚款5元,那就只能罚款5元,不能在此之外另立名目收费。还有,下位法如果与上位法冲突,那么,这个下位法是无效的,不能称其为“法”。所以,南京交管部门和一些律师据此文件就说收取“曝光公告费”有法可依,这难免有些牵强。进一步说,“收取此费于法无据”的说法是没有错的,不容辩驳的。有物价局批准,收费就合法吗?

  南京某报昨天引用南京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的观点说,“曝光公告费”经过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在程序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因而这项收费是完全合法的。

  对此,李学华认为,收费合法事实上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程序要合法,其次实体要合法。谈到“曝光公告费”,它确实是经过了省物价部门核准后才收的,也许可以说它的程序是合法的,但是,程序合法不代表实体(向违章司机收费)是合法的。这是一个重要的逻辑错误。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武说,如果这种逻辑成立,那么,任何部门的红头文件都可以成为收费的依据,那社会可要乱套了,乱收费必然难以遏制。以为有了物价局和财政厅本身就于法无据的红头文件去收“曝光公告费”就合法的逻辑,可以说是荒唐到了极点。法院不会受理“曝光公告费”诉讼吗?

  南京某报记者还引用南京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另一位律师的观点说,(向违章司机)收取“曝光公告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可重复性,是不可诉的。法院不会受理此类诉讼。记者昨天电话联系了该位律师,他坚持在南京某报发表的观点。

  张泽想教授认为,作为执法机关,要求违章司机付出本不该他们付出的执法成本,如果司机对这种行政收费不满意,当然可以提起诉讼。

  李学华律师认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交费主体需要行政服务时向服务单位所缴的费用。违章司机向交管部门缴“曝光公告费”,他们并没有公告需求,而是被交管部门运用公共权力强制的。换言之,此项收费是因交管部门有服务需求向报纸广告部门缴的,其交费主体应是交管部门,而不是违章司机。让司机缴这项费用,就不再是简单的行政性事业收费了,而是成为了变相的罚款。违章司机不满这种变相的罚款,当然可以起诉。这种罚款对于每一个违章司机来说,都不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监督,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个律师,在不同立场上发表不同观点都是可以的,但他不可以代替法院说话,因为案件的受不受理由法院说了算。

  崔武律师则认为,某律师竟说法院不会受理此类案件,这种说法是荒唐的,因为公民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就可以起诉,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前天,南京白下区行政庭一位法官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真有违章司机提起此类诉讼,法院应该可以立案。执法成本由违章司机来缴符合“法律平等原则”吗?

  南京某报引用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一位讲师的观点说:目前的执法成本主要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拨给,但由于种种因素,政府拨款不能完全满足需要,因此,现时期从违章者那里收回部分违法成本(注:此处不再是执法成本)是符合法律平等原则的。

  张泽想教授认为,物价部门批准此项所谓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并没有明确规定此费向违章司机收取。而事实上,在发布曝光公告时,公告人是交管部门,而不是违章司机,公告费是交管部门付给报纸的公告费用。所以,很明显,“曝光公告费”无疑是执法成本的一部分。既然是执法成本,就应由政府财政支出,而不应由违章司机付出,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打个最简单的比方,检察院抓贪污犯投入的办案费用,最后应当由贪污犯来出吗?“曝光公告费”由被曝光人来出,就像警察抓小偷的费用要由小偷来出一样,这种逻辑是很荒唐的,根本站不住脚。

  崔武律师说,执法成本高或者低,都应由国家财政支出,这不能成为交管部门乱开口子,向违章司机要钱的依据。李学华进一步说,于法无据的变相罚款让违章司机来缴,这是对公共权力的一种滥用,怎么能说它符合“法律平等原则”呢?这种做法和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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