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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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1:26 法制日报 | |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卫生部发布管理办法 本报北京12月12日讯(记者杜海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部长吴仪日前签署了第37号部长令,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并于今天正式对外公布施行。该办法规定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 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和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发生地的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