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人资料不得公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2:1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本报北京今日上午专电 卫生部12日公布最新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根据这项管理办法,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 针对食物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的现象,这项管理办法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被发现后2小时内,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根据管理办法,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