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11日关于集体土地商品房仍在卖的报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昨天,南京市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处置我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在原购房主体中的该市拆迁户和集体土地商品房所在区农民,可通过补办手续而使其所购房产合法化,普通购房者则一律清退房屋。
据了解,有关部门对集体土地商品房进行了规划审查确认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共有 29个项目列入遗留问题处理范围。《意见》明确,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把相关房源按“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三大类供应对象进行分类,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和测算费用。凡遗留问题项目所涉及的原售房合同或协议依法均属无效合同或协议,各区要告知购房者,做好清理、清退和稳定工作。原购房者中的拆迁户和本区农民,可按分类供应价格补办购房手续,每户限购一套,重新签订有关合同。对其他一般购房户则组织清退,凡不能提供拆迁证明,农民及宅基地证明的,一律清退。在建别墅按评估底价组织拍卖。对于建成已入住的集体土地房地产项目,由各区负责补办手续,然后按有关政策确定房屋销售价,报市审计、物价部门审计、审批后,由各区向购房者收取房款,并代办“两证”。到2004年8月底,纳入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范围的余房将在全市分期统一供应。(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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