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第一案”原告“赢了一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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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6:3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昨日终审判决,当事人索赔不成 本报讯记者林洁报道:历时近八年的中国“民告官第一案”———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济委员会行政侵权赔偿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下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职务的两个通知,但赔偿免谈。 被免职索赔1.7亿元 1986年10月,陈锦洪开办了佛山兴业装饰公司,挂靠在佛山市经委名下,定期支付挂靠费用。1993年,兴业装饰公司发展成为一家拥有6200多万元固定资产、包括佛山兴业集团公司、佛山兴业装饰公司和佛山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的集团企业。1994年5月,佛山市经委发出通知,决定免除陈锦洪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任命其为副总经理;1996年2月,又免去其副总经理职务;接着以兴业集团名义免去其兴业装饰公司、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总经理职务。1998年2月,佛山经委变更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短短几年内,公司债台高筑、财产流失、亏损,并最终消失。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佛山市经委免除其三个兴业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为,并索赔损失数千万元。索赔数额之巨,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商部门的核准登记,三家兴业公司均为集体企业,陈以个人名义起诉佛山市经委的行为属主体不适格,裁定不予立案。闹到广东省人民高级法院,二审裁定,佛山中院应对陈诉请撤销佛山市经委免职通知的起诉立案处理。几经折腾,六年过去了。 佛山中级法院于去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职务的两个通知,但对其行政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一纸判决,原被告双方都不服气,原告的巨额赔偿分文不得要上诉,被告认为自己完全有任免权也要上诉。 免职通知判定撤销 广东省高级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是认定企业性质的根据,目前“兴业”的性质属于集体企业。而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任免的法定程序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佛山市经委提出兴业公司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并非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人事任免的合法理由,故其发出通知任免陈锦洪的行为违反了集体企业厂长(经理)任免的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关于赔偿问题,省高级法院确定陈锦洪享有对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权利,但“兴业”是集体企业,该企业被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后的经济损失问题与陈锦洪个人经济损失的法律性质不同,赔偿问题不予考虑。 基于以上理由,陈锦洪这八年抗战算是“胜了一半”。 去年6月24日,佛山中院开庭重审此案。陈锦洪当庭索赔各项损失1.7亿元。(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