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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北京“看守所内被打死案”适用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22:14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杨昌平)涉嫌刑事犯罪的贾小兵在看押期间,被同监室8人殴打致死。贾小兵的父亲贾树森为此将西城公安分局推上被告席,索赔91万元,但是,法院一审判定贾树森不能按《国家赔偿法》获得行政赔偿。昨天下午,对行政法颇有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分析此案后认为,贾树森完全可以按《国家赔偿法》获得赔偿。

  本报对贾树森一审败诉作了报道后,不少读者感到费解:嫌犯在监室内被打死了,警
方就能脱离干系,连钱都不赔了吗?虽然金钱不能换回一个生命,但毕竟可以给活着的人些许安慰啊。不过,据记者了解,西城公安分局并非不愿赔钱,只不过是赔钱的名义及多少。打官司之前,该分局曾向贾树森表示愿意赔偿35万元,前提条件是不起诉。即使到了诉讼阶段,西城公安分局仍向法院表示,可以为其监管失职给予贾树森适当的经济补偿,但不能是行政赔偿。

  法院判贾树森败诉的理由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但贾小兵在刑事拘留期间被他人殴打致死,是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侦查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的后果。西城公安分局也认为,根据公安部的通知,此类情况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只能因监管失职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但是,莫纪宏博士指出,《国家赔偿法》并不是只有行政赔偿,还包括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中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莫纪宏认为,虽然贾小兵是犯人打死的,但他毕竟死亡在被拘押期间,在被拘押期间警方是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责任的,所以对贾小兵之死,首先应该是国家赔偿。根据贾小兵被打死的具体情况,贾树森有获得赔偿的两种方法,一种是分开诉讼,既向西城公安分局索赔,也向打死贾小兵的8名罪犯索赔,由双方来按比例分摊这91万的索赔金额。另一种就是只起诉西城公安分局,由西城公安分局来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贾树森已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韩光明等8人接受干警安排,在轮流看守贾小兵过程中故意伤害贾小兵致其死亡,这是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西城公安分局对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001年7月15日,贾小兵被警方带走,7月21日,贾小兵死在西城看守所。过了6个月之后,法警鉴定表明,贾小兵身上有伤痕70余处,其全身各部位损伤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2002年9月19日,西城法院对贾小兵被打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韩光明等8人有期徒刑11年到15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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