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六种方式激励国企经营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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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4日02:48 深圳商报 | |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建立经营者长效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本月起实施 我市六种方式激励国企经营者 包括增值奖股、直接购股、虚拟股份、分红权、股份期权等,激励上不封顶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备受瞩目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建立经营者长效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已从今年12月1日该《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有选择地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主要有以下六种:增值奖股、直接购股、虚拟股份、分红权、股份期权及其他长效激励方式。经营者所得权益由控股股东统一托管、分户管理,任期内不得转让;除分红外,其它权益均可继承;对经营者的激励上不封顶。 《指导意见》以政府统一指导与企业分类实施相结合、经营者收入与长期经营业绩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三原则”为指导,适用于深圳市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一级企业,其他市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指导意见》中所指的“经营者”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必要时可包括其他高管人员和业务骨干”。实行长效激励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再享受奖励年薪,其基本年薪和效绩年薪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有选择地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具体地讲:增值奖股,指当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预定目标时,在扣除非经营收入后超出目标以上的部分分档按递增比例提取,并按当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折算成企业股份奖励给经营者;直接购股,指企业股东或产权单位同经营者商定,经营者在任期内可按当期净资产的价格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出资购买本企业的股份;虚拟股份,指经营者完成经营目标所获得的奖励按当期每股资产的价格折算成虚拟股份,经营者依此享受分红和股份增值收益,并可在适当时机将其所持有的虚拟股份转为企业等量实股;分红权,指当经营者完成经营目标时,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并从次年开始参与分红,分红权可逐年累积;股份期权,指当经营者完成经营目标时,授予经营者在一定的时期内(即行权期)以约定的价格(即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份的选择权。《指导意见》同时规定,经营者也可选择其它长效激励方式。但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特许经营、专营行业的企业,暂不采取实股的激励方式。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若发生以下违规行为将受到惩罚: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实施的,由市国资部门责令暂缓执行,所得股份、虚拟股份、分红权和股份期权等权益无效,追缴分红所得,待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按批准后的方案执行;二、经主管部门批准,但违背方案规定,超范围、超额度或提前发放的,由市国资部门责令终止执行,所得股份、虚拟股份、分红权和股份期权等权益无效,追缴分红所得,取消实施资格,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三、未按经营合同执行,当事人可依据协议,依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营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仲裁机构的仲裁决议,当事人应当履行,若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议,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经营者弄虚作假、违约离职和经营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况予以惩罚。离任审计认定经营者在任职期内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则扣除其所持有的虚拟股份、分红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追缴分红所得,其所持有的股份由控股股东强制性没收。同时,解除经营者的任职资格,并不得在其它国企担任要职。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经营者违约离职的,则合同终止。 据国资管理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为保证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推进,将首先在政府指导和监督下搞好试点工作并逐步深入推广。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