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委发布消费警示重申不可“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4日07:36 荆楚在线-湖北日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陈永和、通讯员徐航、胡岳元报道:12日,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今年第13号消费警示重申:全省餐馆酒店,均不能“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省消委提醒消费者,元旦、春节消费高峰即将来临,如有餐馆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最近,省消委收到部分消费者投诉,反映武汉市内个别餐馆酒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者若自带酒水,这些餐馆酒店则拒绝就餐。省消委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消费者进入餐馆酒店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不同的消费项目,当消费者选定其中一项消费时,完全有权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 个别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据说有《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作依据,即只要贴出“告示”,消费者来消费就视为接受了“要约”。业内人士说,这个“理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该《规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规定,对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