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路难 当局出台新法:台湾民众赴大陆须由业者代为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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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4日09:31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2月14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当局为了要确实掌握赴大陆的人数和目的地,台“陆委会”已完成“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申报程序”草案,要求航空公司在旅客离台后,廿四小时内向“境管局”申报旅客相关资料。这项新规定,已引起航空业者的广泛讨论。 “陆委会”杨家骏则说明,台当局研议办法,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业者代前往大陆的 据指出,“陆委会“新完成的”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申报程序“草案,条文只有六条,但对于台湾人赴大陆地区的申报办法,却采多重管理方式。 除旅客在出境前要向“境管局”申报外,旅行业者在受托办理进入大陆地区的票务时,必须利用网络下载境管局提供的表格,申报旅客的相关资料。最后则是要求航空公司在旅客离境的廿四小时内,向“境管局”申报旅客出境到大陆的资料。 该条文第二条也规定,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应于出境前向“境管局”申报。但公务员、“国家安全局”、“国防部”、“法务部调查局”及其所属各级机关未具公务员身分的人员,仍应申请许可。 至于“政务人员”、在“国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陆事务或其它经核定与台湾安全相关机关从事涉及机密业务的人员,以及委托从事涉及台湾机密业务的个人或民间团体、机构成员,以及在“国防”、“外交”、科技退离职未满三年的人员,县(市)长,则应经“内政部”审查会审查许可,始得赴大陆地区。 条文第四条则规定,赴大陆地区的民众,在办理报到手续离境后,航空公司应在廿四小时内办理申报程序,以班机为单位,将资料利用电子文件传送至“境管局”。 旅客的申报资料内容,包括旅客身分证字号、起程时间、班机号码、目的地等。 对于当局打算透过各种管道全面掌握民众到大陆的行踪,目前反弹最大的是航空业者。业者表示,该草案第六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业者正式收到当局相关单位的公文后,只有遵照办理,否则主管机关可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罚,处新台币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不过,民航业者指出,根据国际航协的规定,航空公司的舱单只有旅客的英文名字和座位,连国籍都未列入资料中,旅客购买机票时也不须申报身分证字号和出生年月日。若当局强行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赴大陆旅客中文名单和详细资料,航空公司只有修改计算机程序。修改程序的经费若当局没有经费预算,业者只有要求仿照兵险附加费,向旅客额外征收“申报旅客赴大陆资料”附加费。(佐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