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广安街派出所原所长刘成林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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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4日09:37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骆继荣通讯员丁力辛)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广安街派出所原所长刘成林违反“五条禁令”酒后驾车,撞死撞伤行人后逃逸一案,12月12日上午宣判。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刘成林有期徒刑7年。 2003年3月25日20时20分许,刘成林酒后驾驶一辆套牌白色本田小轿车,沿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路交叉口时,将骑自行车的杨永翠、胡玉华撞倒后逃逸;在顺 此案发生后,省有关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从严查处,依法依纪从重从快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在全省公安政法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今年3月26日,刘成林被刑事拘留。3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对刘成林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长安公安分局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局主管的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4月24日,刘成林被逮捕。 此案按照指定管辖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成林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0月22日,新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成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后果严重,并在肇事后逃逸,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成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刘成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德武、唐洁(苏淑翠之女)经济损失177995.73元,赔偿杨永翠经济损失1790.6元,赔偿胡玉华经济损失105元,赔偿张玉昆经济损失769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