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当上“准原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2:1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永州讯东安铁合金有限公司与唐某签订13立方米高炉租赁合同后,唐某擅自将高炉高价转租获利。在东铁公司诉讼主体缺失的情况下,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当上“准原告”,以支持起诉的名义启动诉讼程序。近日,这起由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永州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结案,唐某与东安铁合金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被判解除。2000年5月1日,东铁公司与唐某签订了13立方米高炉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费每年5万元。 2002年11月15日,唐某未经东铁公司同意,擅自将13立方米高炉以每年20万元的高价转租给第三人钟某经营,每年从中坐收15万元。唐某的转租行为明显损害了东铁公司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东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诉讼主体缺失,起诉机制受限。今年8月25日,东铁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东安检察院通过立案调查认为,唐某的行为违反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其转租合同自签订时起应属无效,其所得15万元非法收益应予收缴。遂决定以支持起诉的名义启动诉讼程序,参与诉讼,要求解除东铁公司与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东安检察院从保护企业财产免遭侵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适用公力救济的手段,支持东铁公司起诉,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判决,解除东铁公司与唐某签订的该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