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尚存认识误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3:30 齐鲁晚报 | |
“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陈旭峰 由于单位犯罪的侵害对象大多是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侵犯的是国家利益,大多又是在单位经营过程中的犯罪,一般不为外人所知,因此在普通人的认识上存在误区,有的人甚至认为单位犯罪是正当的,是为了本单位的“公益事业”,单位领导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是应该支持的。这些错误认识使单位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很难被发现。现实中,触犯我 | |
首页 ● 新闻 ● 体育 ● 娱乐 ● 游戏 ● 邮箱 ● 搜索 ● 短信 ● 聊天 ● 点卡 ● 天气 ● 答疑 ● 导航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2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