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利剑指向单位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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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3:30 齐鲁晚报 | |
截留利息款建职工宿舍 新闻事件 昨天从菏泽市中院获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陶县支行私分国有资产案,日前在定陶县法院审结。该行原副行长题某在该案中因参与决策并积极实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 1996年12月,题某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陶县支行副行长期间,与时任行长韩某(另案处理)共同研究,决定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截留公款,用于本行办公楼征地和职工宿舍建设。该行先后于1996年12月、1997年6月共截留利息款5102632.41元。 为了掩盖这一事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陶县支行集体研究决定,职工每人集资25000元,为每个职工虚开70000元的集资单据,并安排职工对外声称每人集资95000元。职工宿舍于1998年竣工,1999年初交付职工个人使用。1999年3月,被告人题某和韩某通过决议为职工宿舍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2000年9月,题某在主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陶县支行工作期间,以个人集资建房的名义,为24名职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两证费用共计36092元,从截留利息款中支付,后将两证发给职工个人。1999年8月,题某和韩某商定,以粉刷墙壁、油漆门窗的名义,将截留利息款中的92000元私分给该行23名职工,每人得款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陶县支行集体研究决策,采取截留利息不入账的手段,截留农发行利息用于征地建职工宿舍楼,共私分国有资产2793550.77元,数额巨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题某是定陶县支行副行长,参与截留公款利息及办理两证到职工名下的决策,并在其主持工作后实施了办理两证的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